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时间:20031203 发文号:京劳社工发[2003]1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加强工伤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在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已与58家医疗机构签定了服务协议,作为工伤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下发。
各工伤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规定取消服务协议。
附件: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