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审定命名的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团结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广大职工,加强行业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风景区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
沿革及现状:该协会于1988年3月25日由国家经委经体[1988]202号文批准成立。于1989年3月28日在广西桂林漓江风景区正式成立。
主要活动:
1、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2、加强干部培训和科研工作。
领导机构:协会的领导机构包括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权力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外代表协会。协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产生了二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会员: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划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与风景名胜区行业直接相关的个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有团体会员194个。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风景区事业工作者、专家学者及有人士。著名的国外国家公园和世界遗产工作者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办事机构: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
专业委员会:
1、资源保护工作部
2、经营管理工作部
3、管理干部培训部
4、技术干部培训部
5、科教宣传部和风景科学工作委员会。
经济实体:
1、上海中景科教实业公司
2、南京中景实业公司
3、风景名胜区优特产泰安经营部。
表彰与奖励:对为风景名胜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也是协会的任务之一。1993年12月有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支持风景区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表彰。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电话:(010)68317744-304,(010)58934062
传真:(010)5893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