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并接受其指导,由建设部聘任和管理的专家
机构,负责高等职业教育土建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和促进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提出、
研究有关土建类专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促进土建类专业更好地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设建筑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工程管理类、市政工程类等五个专业类分委员会。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有关高职高专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建设部聘任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
任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建设,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为人正直,办事公道,
认真负责,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从事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
教学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委员会的委
员主要由其下属各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指导和协调各专业类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各专业类分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对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
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土建类专业建设、改革发展、市场需求的战略研究,协调、促进土建类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土建类专业设置
(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 研究建设事业及其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建设工作及其相应人才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咨询和
建议。
第十条 提出土建类专业重点教学攻关课题,为推动产学研的结合,促进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积极承担或参与课题的研究与实践。
第十一条 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做好专业教育质量评价
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类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类分委员会制订的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生基本要求与业务规格、培养方案、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
求、实验实训基本要求,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建设部批准颁布。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对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经建设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建立与设有土建类专业的学校的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所在区域的高职高专学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国家补助。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负责。指导委员会争
取和接受科研、设计和生产部门提供的经费赞助。
第十九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指导委员会工作,协助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所从事的指导委员会工作由所在学校计入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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