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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期《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圆满结束
 

  为规范商品房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促进商品房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房地产业人士准确地理解掌握《解释》的内容和精神,我们特组织有关人员,分别于9月13日至16日在哈尔滨、11月7日至11日在南昌进行了两期《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培训。
   培训中,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就《解释》内容对建设系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事业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两期培训共参加学员214人,培训在全体学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实现了预期目标。
   从两期培训学员反映情况来看,我们举办的《解释》培训是及时、有效的。在培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就《解释》内容作了重点讲解,学员们能够认真听讲,详细做笔记,有些学员用录音笔将老师讲课内容录下来,为的是不仅自己要学,还要带回去为同事在理解《解释》内容上提供帮助。两次培训汇集了国内多年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人士。培训中,大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摆在桌面上与专家们一起讨论,起到了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作用,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帮助。
   为使培训班办的更具有影响力,与会期间,学员们结合实际工作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好的建议,在此中心全体员工向你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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