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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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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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符合人事档案查阅条件的有关单位

查阅条件:

1.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2.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提拔使用、入党(团)、参军、出国(境)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3.除以上两类情况外,其他单位无权查阅人事档案。如需查阅,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代为查阅。


办理流程:

1.查阅人(需2名中共党员)持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申请查阅手续;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查阅条件的将档案交由查阅人查阅,不符合查阅条件的告知原因;

3.查阅结束后查阅人将档案交还中心工作人员。


政策依据: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2.《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特别说明:

1.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直系近亲属的人事档案;

2.一次性查阅人事档案5册及以上的,需提前与中心预约。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


附件: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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