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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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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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与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单位的在职职工

申请材料:

1.委托存档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需注明证明事项及用途

2.单位联系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办理流程:

1.单位联系人持申请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按档案中明确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 32623-2016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印发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5.《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特别说明:

档案中没有明确记载的内容,中心不予出具证明。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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