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与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单位的在职职工
申请材料:
1.委托存档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需注明证明事项及用途;
2.单位联系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办理流程:
1.单位联系人持申请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按档案中明确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 32623-2016)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印发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5.《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特别说明:
档案中没有明确记载的内容,中心不予出具证明。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