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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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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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中心存档人员

申请材料:

1.拟接收档案单位开具的《商调函》(抬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存档人员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委托存档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转出介绍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办理失业手续的北京市城镇户口存档人员,除提供以上第2项和第3项材料,还需提供社保缴费单位盖章的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1.存档人员持申请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如办理失业转出,需先办理失业转街道社保停缴手续);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为材料齐全无误的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告知原因。

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 32623-2016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特别说明:

单位一次性转出人事档案5册及以上的,需提前与中心预约。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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