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符合人事档案查阅条件的有关单位
查阅条件:
1.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2.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档案;
3.除以上两类情况外,其他单位无权查阅人事档案。
申请材料:
1.查阅单位提交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
2.查阅单位选派2名中共党员查阅人事档案,查阅人持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3.被查阅人是单位委托存档的,需提供委托单位同意查阅《介绍信》。
办理流程:
1.查阅人持申请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查阅手续告知查阅注意事项,不符合查阅条件的告知原因;
3.查阅结束后查阅人将档案交还中心工作人员。
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 32623-2016)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印发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5.《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特别说明:
1.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一次性查阅人事档案5册及以上的,需提前与中心预约。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