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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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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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与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单位的在职职工

申请材料:

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存入档案材料名称及形成单位;

2.单位联系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档案材料原件。

注:①档案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②证书等需复印件存档的,由材料制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审核原件后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单位联系人持申请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人事档案归档手续;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妥善归档;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予以退回。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告知相关情况退回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印发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5.《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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