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与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单位的在职职工
申请材料:
1.委托存档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存入档案材料名称及形成单位;
2.单位联系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档案材料原件。
注:①档案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②证书等需复印件存档的,由材料制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审核原件后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单位联系人持申请材料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人事档案归档手续;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妥善归档;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予以退回。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告知相关情况退回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政策依据: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印发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5.《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
010-5893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