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如选择银行代发生育津贴,单位应先办理账户信息采集;
2、具体办理步骤;
现场申报:
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网上申报:
(1)单位经办人通过登陆网申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申报生育津贴。
(2)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申报业务管理】进入【生育津贴登记申领】模块,系统弹出【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按钮,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并点击【确定】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生育类别】,点击【申领】按钮,确认信息后,点击【上传津贴申领附件】中的【浏览】按钮,上传相关附件,单位选择生育津贴发放地点,点击【提交】按钮;如果生育类别选择的是【引、流产】,则还需要录入【配偶信息】和【生育引流产日期】,并上传相关附件,单位选择发放地点,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显示申报业务结果。
(3)通过申报信息状态查询功能,可以查询生育津贴登记申领的业务办理的进度和状态。点击【查询管理】菜单下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功能】,业务类型选择【生育津贴申领】,并点击【查询】按钮。
(4)点击【查询管理】菜单下的【生育津贴申报办结明细表查询】功能可查看申报明细信息和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3、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的,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选择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的,生育津贴于次月中旬发放至个人,如发放不成功,单位应重新办理账户采集。
三、单位提交材料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或奖励假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4、北京户籍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
5、非北京户籍人员需提供《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结婚证》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网申办理生育津贴需上传清晰的材料如下:
1、出生证明原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网申办理引(流)产津贴需上传清晰的材料如下:
1、结婚证原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四、注意事项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2、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翻译件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3、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应填写旧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人员应填写新版《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4、夫妻双方均不在北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参保人员用人单位需出具该人员不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替代《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5、2016年3月24日前生产的、生育服务单卫计委未共享信息的、不在北京生产的、在北京生产但医院未共享婴儿出生日期的无法通过网申平台办理生育津贴需到前台办理此业务。
6、网上申报系统可显示查询结果,生育津贴登记申领业务提交成功后,【业务反馈状态】列会显示当前办理进度,正常流程为【导入成功】>【审核中】>【审核成功】三个阶段。网上申报数据已提交成功,等待业务系统审核,此时如果单位不想申报该笔业务或需要修改信息,可点击右侧的【撤回】按钮将申报交易撤回。撤回后可重新申报且【业务反馈状态】为【已撤回】,业务系统不会审核撤回的申报交易。除【导入成功】外,其他状态均不可撤回。
单位经办人通过登陆网申平台办理的生育津贴,业务办理完成后应在网申平台自助打印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申报信息有误的、未申报成功的,在【业务办理不成功原因】处会显示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