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1-4 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到参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3、已办理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申领;
4、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提交材料: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4、工伤职工死亡日期以系统推送信息为准。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须注明:“发生的费用(除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外)已经支付完毕”、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照网站模板填写)。
3、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4、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网申平台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需单位登陆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rsj.beijing.gov.cn/ csibiz点击【申报业务管理】,选择【工伤待遇申领】。
2、输入【身份证号】、【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自动带出工伤认定及鉴定信息,工伤证及劳鉴表号为下拉可选项,选择工伤证号及劳鉴表号并“确定”后,展示相应的认定及鉴定信息。
3、如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选择发放方式为银行代发,点击【提交】按钮;如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选择发放方式为银行代发,点击【提交】按钮。
4、如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须在【添加供养亲属信息】模块录入信息,带有红色“*”为必填项。电子材料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主要生活来源)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学生在校就读);选择发放方式为银行代发;点击【提交】按钮。
5、如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资金, 需先办理工伤待遇停发(详见“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指南);如已办理工伤待遇停发,则可直接上传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须注明:“发生的费用(除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外)已经支付完毕”、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照网站模板填写);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选择发放方式为银行代发;点击【提交】按钮。
6、通过【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7、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业务是否办理成功,办理成功后点击流水号下载打印业务表格留存备查。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5日-25日(工作日8:30-17:30)
网上办理时间:5日-25日
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参照“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业务指南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2、工伤职工存在变更受伤部位或增补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时应同时办理变更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职工待遇信息变更”业务指南。
3、工伤职工死亡的死亡信息以系统推送为准。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但系统未推送死亡相关信息的,需在下列材料任选其一提供: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死亡殡葬证》;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4)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4、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被供养人享受相关待遇情况和亲属关系后进行核准。
5、需要补支未及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 支付明细表》(工表四)一式二份。
6、申领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如申领人员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存在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退回。